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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第4條
銓敘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銓敘部組織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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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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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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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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