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四、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