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5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