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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