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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