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