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三、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