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