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13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13條 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