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