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二)中華民國憲法。二、專業科目:(三)民法。(四)商事法。(五)英文。(六)公證法。(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應試專業科目(七)民事訴訟法、(八)強制執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