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