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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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