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3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3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