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第5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5條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