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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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