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4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相關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