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5條 法規: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