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法規: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以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