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轉任依法應經銓敘之行政機關職務及交通事業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其原任軍職專長及階級與所轉任職務類科性質相當時,就各該俸給法規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第二兩項有關規定辦理。二、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後,有關退休、撫卹年資之採計,應與軍職年資合併計算。但以未領軍職退伍金退休俸者為限。前項官兵之年資,依國防部所發之有效證明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