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