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法規: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