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6-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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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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