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 第3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二類: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二、技術類:高級技…
- 第5條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二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三至附表四之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第6條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測驗、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
- 第7條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 第8條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
- 第9條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 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
- 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三及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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