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6-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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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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