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7條 法規:軍法官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