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5條 法規:軍法官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