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4條 法規:軍法官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4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中華民國憲法。(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二、專業科目:(一)民法。(二)刑法。(三)陸海空軍刑法。(四)刑事訴訟法。(五)軍事審判法。(六)刑事政策。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