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