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等考試各該類科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