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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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