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