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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目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4條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4條
法規: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4條
本考試以
筆試
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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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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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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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3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5條
(刪除)
第6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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