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