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
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
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
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其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半。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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