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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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