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13條 法規:體能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3條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