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11條 法規:體能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1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