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6條 法規:體能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