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3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3條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送審之證明文件不實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