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
- 第5條委員閱卷應親自為之,因故不能評閱或無法如期評閱完畢時,由召集人分配其他委員評閱或依典試法之規定,另聘閱卷委員評閱之。
- 第7條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 第8條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
- 第9條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閱卷委…
- 第10條開始閱卷後,典試委員長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等情…
- 第11條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 第12條委員評閱試卷時,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 第13條評閱試卷,單閱用紅色水筆;平行兩閱,第一閱用紅色水筆,第二閱用紫色水筆,另由第三位委員評閱時用藍色水筆。抽閱用橙色或綠色…
- 第14條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二、試…
- 第15條委員評閱試卷時,發現應考人對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之科目,而使用外國文字作答者,該部分不予評閱及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
- 第16條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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