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第16條 法規:閱卷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16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