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第14條 法規:閱卷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14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