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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考試目
實地測驗規則
第6條
實地測驗規則 第6條
法規:
實地測驗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實地測驗
之試題,應於
實地測驗
舉行前入闈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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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舉行實地測驗前,得召開實地測驗預備會議,研商實地測驗範圍、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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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實地測驗委員應按實地測驗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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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實地測驗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專業技能。
第3條
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
第3-1條
配合實地測驗科目性質及成績評定等實際需要,實地測驗使用設備、器材或材料等,得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學校、團體依所…
第4條
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專業知識二十分。二、實務經驗三十分。三、專業技能五十分。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
第5條
舉行實地測驗前,得召開實地測驗預備會議,研商實地測驗範圍、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7條
實地測驗委員應按實地測驗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實地測驗成績,以該組實地測驗委員評分總和之平…
第8條
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9條
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
第10條
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實地測驗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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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