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測驗規則 第4條 法規:實地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一、專業知識二十分。二、實務經驗三十分。三、專業技能五十分。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實地測驗評分表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