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測驗規則 第3條 法規:實地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實地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