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7條 法規:試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