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3條 法規:試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