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23條 法規:試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3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法告發,並提報典試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