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18條 法規:試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8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